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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2月19日10时10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时间:2023-12-21

涉及单位:宝妈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

本人在12月19日10时10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支付信息收到【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赣1023执保372号】。但本人未提前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的任何通知,也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件,更加造成本人衣,食,住,行的困难。

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并没有查询到本人的(2023)赣1023执保372号执保文书。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居地为广西荔浦市,无论是户籍地还是常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南丰县,本人也可以向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交到我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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