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5
涉及单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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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3年12月15日10时13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琼9024执保366号;联系电话:0898-28261245 。】之前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电话、信息提示。
二:本人查询到起诉原告是《海南经济特区楚才科技有限公司》。而通过查询这个《海南经济特区楚才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海南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3)琼9024执保366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海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我要投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经济特区楚才科技有限公司》,疑似新型催收手段,并且现在是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海南省临高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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