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涉及单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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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我接到雨花区法院通知,说我之前租房的房东李汪洋起诉了我,当日我去法院取回了诉讼材料,该案的案号是(2023)湘0111民初7843号,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章梓良是该案的承办法官,雨花区法院于2023年8月4日和10月18日两次组织了开庭,我委托了我丈夫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举报章梓良法官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与对方律师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伪造篡改证据。 10月18日开庭时,章梓良法官与对方律师罗琴勾结串通,在发现李汪 洋方面提交的自认证据对他们不利时,章梓良法官与罗琴律师就一起串通伪造篡改已经过质证的对方自认证据;2023年5至6月,李汪洋在立案起诉我时,提交了包括《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在内的证据,这两份证据证明了李汪洋明知并且同意了我退租,并且经过8月4日开庭的质证,构成对方的自认证据;但到了10月18日开庭时,罗琴律师发现这份证据提供对他们方面不利,跟章梓良法官勾结串通,一起调换伪造篡改了该份对我十分关键的证据;更恶劣的是:章梓良法官和罗琴律师竟然在10月18日开庭过程中,竟然当着我诉讼代理人的面商量如何伪造和篡改并操作调换关键证据;法庭录相完整记录了章梓良法官徇私舞弊违法的全过程。
2、弄虚作假、信口雌黄、公然行骗。 2023年11月9日中午,章法官打我诉讼代理人、我丈夫的电话,说李汪洋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他已经同意了,我丈夫听后,向他表示质疑,并向他咨询对方的鉴定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章法官非常肯定回答“鉴定申请 没有时间限制,你可以去查”;我们听后,很快就查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证据了章法官完全在撒谎欺骗,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章法官对了偏袒对方,
3、有法不依,滥用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申请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10月18日开庭时,章法官在庭上对李汪 洋提出司法鉴定指定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间,就是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提出(即截止至10月25日),但对李汪洋11月3日提出的鉴定申请,已经超过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将近10天,对此,章法官不但接受,并且立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此期间,我们拿出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他仍然一意孤行,继续滥用职权违法进行司法鉴定。
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教唆他人违法。 10月18日下午开庭过程中,在开庭即将结束时,章法官在庭上对我讲,要我撬开我原来租住的李汪洋的房子,到里面去拿出钥匙来,交给李汪 洋。章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我有庭审录相可以证明。
5、偏袒对方,在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又故意在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必须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但章法官在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7日期间,在我的案子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鉴定阶段,他为了达到暗箱操作控制鉴定结果目的,故意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剥夺我作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未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了鉴定机构。
综上,章梓良法官的行为,已严重违法违纪,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恳请领导能重视我的举报,对我反映章梓良法官违法违纪事实调查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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