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涉及单位:柏林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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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中原告法庭口供是用的政府当时的政策,吸引各地人买自己的小产权房,政府惑许说过?因小产权房合同并无法律支持惑反对但有特殊原因,,谁来对自己的谎言负责,原案理应支持原诉讼请求,开庭费也应由被告承担,如果就如此囫囵处理了事说谎者却从不追究是否有失公正!?事件矛盾是否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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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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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吴某于2023年10月16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吴某与李某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自始无效;二、李某一次性退还吴某购房款92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该案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表示当时购买房屋是因为老家房屋漏水,实际居住需要购买房屋。吴某通过亲戚介绍看了李某的房屋,当时周边房价均在2000元/平方米,李某出售的房价989元/平方米,考虑小孩以后上学需要房产,李某出售的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于是与李某签订了合同。2019年,吴某在装修后发现房屋面积不足,房屋也不能办理产权证,孩子也就没有办法就近上学。本想着再卖了重新买房,但李某出售给吴某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吴某要求退房退款。李某表示双方是在2016年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位于永兴县柏林镇S212线路旁。其出售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出售方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但没有保证可以办理房产证。房子交付给吴某7年了,吴某也进行了装修,现吴某要求退房没有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吴某表示其老家在永兴县龙形市乡八甲村,其老家已建好房子,其没有亲戚朋友在柏林镇,居住也不习惯,回柏林镇坐车也不方便,现不需要案涉房屋,自己多次贴广告想出卖案涉房屋均未果,所以坚持要求退房退款。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反复做李某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解除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二、解除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吴某按照房屋的现状(含房屋已装修入户防盗门、墙面砖、地面砖、室内门等室内装修)无偿返还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吴某购房款75800元,被告李某自愿于2023年11月1日返还原告吴某购房款25800元,剩余50000元购房款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返还原告吴某;三、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的购房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购房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协议签订当日,李某返还了购房款25800元给吴某,吴某向李某出具收条,吴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吴某并到柏林镇将个人物品从房屋内取走。在主持双方调解时,承办法官向吴某与李某明确告知了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购房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购房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因此,您反映的情况不客观、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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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