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2
涉及单位:常宁市永泰矿业有限公司,谢成德,邓群红,失信被执行人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今年9月22日下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被执行人邓群红的担保人常宁市永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谢成德和我一起到法院调解处理与 (2022)湘 0482民初687号判决书相关的执行问题。
经过协商,最后达成共识:
1.将 (2022)湘 0482民初687号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的借款本金、合法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延迟履约金等合计18万多元的待执行款项,缩减为10.8万元,除去法院已执行到位的 1.8万 元外,余款为9万元。这9万元在签订担保协议时,谢成德先支付2万元,余下的7万元分别在2023年10月、11月每月月底支付2万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
2.若被执行人邓群红未按上述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书即 (2022)湘 0482民初687号的执行,扣减已还款项,并追究担保人谢成德的连带清偿责任。
谢成德支付两万元后,我和邓群红、谢成德三方都签好了字,该担保协议至此生效。
谁知, 10月30日傍晚,由于邓群红将我的微信和电话都设置了手机拦截,我发了个短信,用来提醒邓群红按时按量履约还款。邓群红一直没有搭理、默认拒绝还款。
我继续联系谢成德,他明确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无理要求我向邓群红索要欠款,甚至嚣张要求我退还他在9月22日签订担保协议前、向我支付的那两万元。
被执行人邓群红和担保人谢成德从10月拖延欠款至今,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无果,任由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践踏国家公检法,任由他们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任由他们逍遥法外。
敬请国家公检法各级领导督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扣减已还款项,并追究担保人谢成德的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本院高度重视,组成专班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判决情况 原告陈斐玲与被告邓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2)湘0482民初687号。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判决:判被告邓群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斐玲的借款675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67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
二、案件执行情况 1、首次执行情况。因邓群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信访人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482执584号。当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疫情原因,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双方作思想工作。经多次调解,被执行人邓群红承诺从2022年7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陈斐卓于2022年6月25日表示接受被执行人的意见。2022年6月27日,本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邓群红从2022年7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偿还了5个月暂共计1万元。从2022年12月起,被执行人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2、恢复执行情况。2023年4月20日,信访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湘0482执恢299号。4月21日、5月21日、6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7月20日,走访询问嵩联村村委员欧玲,其反映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务工,其女儿放在娘家带养。7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限人员名单。8月2日,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汇付8000元到执行账户。8月4日、15日,口头通知信访人来办理领款手续。8月24日,微信通知信访人来办理领款手续。8月29日,向公安调取被执行人家属户籍信息。9月2至3日晚上,在被执行人父亲家即嵩联村张家组16号蹲守,未发现被执行人回娘家,但门前停有一台小车,车牌号为湘DKD512。9月4日,经查湘DKD512车主是被执行人弟弟邓家武。9月13日,我院与公安法制大队、宜潭派出所联系,请求公安协助拘留。9月18日晚上八点三十分左右,执行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家馨花园小区拘留了被执行人,并送去常宁市拘留所。9月22日,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10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约定除法院已执行到位的18000元外,余款90000元在该协议签订时先支付20000元,余下的部分分别在2023年10月、11月每月月底支付2万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二、担保人谢成德自愿为被执行人邓群红的还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邓群红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谢成德同意以其个人财产为被执行人邓群红承担担保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等。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当场偿还2万元,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
常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