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涉及单位:与投诉事件相关的单位,部门或企业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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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1月28日14点05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第一,本人通过河北省人民法院网,查询0317-3745199,0317-3745198,并非献县人民法院公开公布的电话,而且河北省人民法院网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裁定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第二,该法院联合非法平台随意冻结个人微信支付,我查不到任何信息且没有任何纸质文书,而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违规借贷,本人在四川宜宾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现已对本人工作生活微信账号进行冻结,家里的生活出行日常受限,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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