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涉及单位: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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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2023年12月11日14点24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2023鄂1022财保953-962号】。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716-5152022),接电话人员自称是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716-114查询到0716-5152022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制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湖南省邵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荆州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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