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8
涉及单位: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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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 2023 年 12月7号11时08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0204财保160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古冶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5—3684683),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04财保160 号保全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广东潮州的,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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