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4
涉及单位:永兴县处遗办、永兴县自然资源局、永兴县税务局、永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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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月21的投诉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按法院强制执行令为我办理房产过户,永兴县自然资源局表示因我暂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导致无法办结该转移登记,对此,我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复未遵循相关法规处理。
一、我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原因:经永兴县税务局谭杰告知,由于他们税源管理处始终无法追缴回涉及这套房产销售的税费,因此无法让我缴纳契税,从而无法为我提供《完税凭证》,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十分清楚该情况。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完税凭证》应由永兴县税务局解决和提供。
永兴县税务局在为解决我投诉的涉税问题时,11月3日在其办公室,由声称是处遗办负责人李志军曾问我愿不愿意为销售方曹满清和刘忠承担销售税费,李志军和谭杰均告知我,销售方曹满清没有钱,缴纳不了税费,从而也就无法追缴刘忠的税费,也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如若我愿意为曹满清和刘忠缴纳税费可解决完税问题,我不愿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机关对偷逃漏税的追缴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永兴县税务局的回复,永兴县税务局只向曹满清和刘忠宣讲了涉税政策,并未实质性进行追缴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由于我们的房产已被永兴县政府列为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证缴分离”原则,即使存在开发商的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问题,也不应妨碍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进行。在我向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曹佐飞反馈,请他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为我向永兴县政府报批解决问题,遭到拒绝。
我们作为合法公民,有权要求主管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的权益不受影响。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违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让群众“买单”。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后,全国各省市为解决历史遗留房产办证难问题,已落实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中的“证缴分离”规定。因此,
1. 请永兴县处遗办、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中的“证缴分离”原则,为我们家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过户,依据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强制要求我们必须提供完税证明才能推进我们家不动产权登记流程进行。
2、请永兴县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开发商的欠税问题,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要求权利被侵害方为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为侵权方承担销售税费责任。
3、请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据我们申请的强制执行落实(2022)湘102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方未履行的判决义务进行处罚,实施将其列为失信人等措施。
继我从9月18日投诉该问题,永兴县税务局及处遗办也表示从9月18日开始沟通曹满清和刘忠,至今,我多次沟通永兴县税务局、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这些部门均复制一模一样的回答话术推诿、搪塞我,至今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方案,这些部门也未依法依规处理落实我投诉的问题。
我希望永兴县税务局、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兴县处遗办基于我的诉求,和我提供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明确解释,依据“证缴分离”规定为我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户给我们家。
国家颁布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政策:
1、《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http://www.crev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4&id=8244
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积极推动处理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坚持急需优先,对量大面广、直接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相关的突出问题率先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违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让群众“买单”。
http://gi.mnr.gov.cn/202105/t20210510_263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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