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涉及单位:青岛捷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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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7
涉及单位:青岛捷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一:本人在2023年10月26日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鲁0285财保47号;联系电话:0532-88407005 】的通知,但并未收到任何纸质或电子裁定书。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8407005),接电话人员自称是莱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鲁0285财保47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莱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六: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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