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涉及单位: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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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眼相关显示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份成立,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松辛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409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铜仁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人在贵州人民法院网上未查到任何关于(2023)翼0208财保4409号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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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本人在铜仁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债务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高达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归属住所归属地管理原则,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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