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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鼎城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11-26

涉及单位:鼎城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安徽人,在常德已经呆了7个年头,我在2020年在常德大道中南珑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日期是2022年11月30日,期间开发商发货几次逾期通知,我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是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约定解除权,而灌溪法庭法院以适用法定解除权为理由不予解除合同错误。1、依据本案上诉双方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之约定,被上诉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我有权解除合同,并除开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外,还应按LPR利率给付占用的资金利息,同时按房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明确了上诉人主张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上诉人是实实在在的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不是法院主张的“看似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2、本案上诉人行使的是合同约定解除权,不是法定解除权中所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述称“案涉房屋已基本具备交房条件,购房的合同目的已能实现”与我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不矛盾的。在合同约定内容中,发生逾期交房情形时,既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等待交房,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仅关乎购房者自己的选择,并且该选择是自愿及合法的,不应由法院进行强制要求。即使现在已经可以交房,也不妨碍上诉人行使解除权,至今到2023年11月22日,该房屋还是不满足交房条件办不了证,直到开庭当日对方都没有所提供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建筑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行政机关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不准许开发商向买方人交房,这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开发商在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就通知我收房,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民法典,合同法,合同约定逾期超90天我就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已经超300多天,,他们严重违约300多天,我更可以解除合同。

作为原告,我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是对方严重违约,延期300多天,合同约定逾期超90天我就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已经超300天,时间过长,足以支持我解除合同”。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成为自觉意识,才能被尊重、被遵守。个人认为,不论什么原因,它越不过法律,法律至上,否则,法律将形同与虚设。直到开庭当日对方都没有所提供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建筑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行政机关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不准许开发商向买方人交房,这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开发商在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就通知我收房,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民法典,合同法,合同约定逾期超90天我就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已经超300多天,,他们严重违约300多天,我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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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城区网信办 2023-12-05 10:26:16

      网友:
      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情简介
      桂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与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桂某某购买高新区某某小区商品房,桂某某按约支付房款,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于2022年11月30日交房。桂某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买方支付房款的义务,但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且超过90日。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十七条约定,桂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常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判过程
      鼎城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1月16日作出(2023)湘07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桂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桂某某不服判决,已于2023年11月28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之中,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鼎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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