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6
涉及单位:攸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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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涉及单位:攸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由于宁波银行:推出的,直接贷,利息过高,比网贷还要高,并且以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多次投诉未果,攸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未经过核查对我限制高消费,提议此法院改名催收公司。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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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一、是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直接贷利息过高,比网贷还要高等问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投诉人谢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判决如下:限投诉人谢某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68.12元及利息138.22元(暂算至2022年11月29日,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
本院在(2023)湘022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指出,原告宁波银行与投诉人谢某明签订的《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宁波银行与投诉人谢益明所签订的《直接贷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因投诉人谢某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宁波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2次通过司法送达平台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都未能成功,2023年7月17日向投诉人谢某明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滨河东路11号楼5单元3层50号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文书。立案后,本院多次拨打投诉人谢某明贷款时留下的电话152xxxx7676均是无人接听。而后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查控投诉人财产,并依法冻结了投诉人谢某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并于2023年8月7日对投诉人谢某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攸县人民法院办理该案采取司法措施是依法采取,并无违法措施。(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