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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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3/11/24日早上10点18分收到微信支付被限制使用的信息,随后微信客服查询到限制原因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504号;联系电话: 0315-5183781。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
2.通过微信通知留的电话联系法院得知是唐山松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冻结的,这个公司没有金融从业资质,是你我贷违法把债权转让唐山松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债权未通知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另外唐山松辛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人唐山松辛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08财保4504号;保全文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山西省太原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6.现限制微信支付功能致使本人工作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付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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