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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时间:2023-11-22

涉及单位:河北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本人在2023年10月26日11点43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本人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查询到(2023)冀0929执保703号保全文书。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按照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0317-3745199、0317-3745198

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提供,请在该机关工作时间拨打,异地拨请加区号。

为方便定位案件详情,致电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文书编号,如:(2023)冀0929执保703号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是关于本人与债权方河北沧州德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保全。本人与河北沧州德政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且之前也没收到债权转让信息和任何诉讼文件。在被冻结之前本人从未收到过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裁定书,无论是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如此突然的冻结个人微信支付功能,已经非常严重的影响到本人的日常生活,不论是日常生活吃饭出行,全部都离不开微信支付。本人户籍为河北省廊坊市,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告知,且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进行冻结是严重的违规违法,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是否审核债权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2.财产保全条例如此的使用会不会成为新的暴力催收手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北省廊坊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支付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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