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涉及单位: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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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于2023年11月22日10:51分收到微信支付被限制冻结。
微信页面显示司法冻结,显示因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6财保799号 执行冻结
本人至今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或者相关案件任何形式通知 ,微信页面显示法院电话0316-5280190,本人第一时间拨打司法机关电话,多次拨打均暂时无法接通。
二、司法机关在无任何通知且无法让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冻结当事人微信余额及支付功能。
三、本人在移动微信法院、河北省人民法院网、12368等平台查询后显示本人并无任何案件,且无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6财保7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人,现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无论籍贯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文安县。
四、冻结执行后河北省文安县法院无任何工作人员或者任何形式通知当事人,也不让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或无人接听状态。
综上所诉,本人认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违规操作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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