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涉及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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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涉及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一、本人在11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显示因(2023)冀1026财保836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每个月仅三千多元工资,要养生病在家无法工作的父母,还有负担日常生活,房租等费用。文安县人民法院未核实本人目前生活处境,也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后续影响到工作问题,导致本人失业,谁来承担责任?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16-5280190),多次拨打无人接听,之前还有来自广西南宁的虚拟运营商号码打过多次电话。根据手机的提醒功能,皆是标记为诈骗电话,骚扰电话。
三、本人通过0316-114查询到0316-5280190并非文安县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1026财保836号保全文书。
五、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张家界,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文安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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