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6
涉及单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我叫刘*,现举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王琴法官)和(书记员袁群)俩人存在非常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案件号为:(2023)湘100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被举报人(王琴)和(袁群)在举报人与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非常明显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是非不分、久拖不决、曲解事实导致判决不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对被举报人应当严肃追责。
在申请法医鉴定前双方已质证确认,开庭时再次质证确认。这里存在明显的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这不排除办案人员故意或过失向鉴定机构漏交了刘*方提交的病历资料。
二.被举报人王琴法官和袁群书记员故意刁难并拖延办案时间。为了两次司法鉴定和证据交换质证和确认,再到诉前调解,由于她们俩人的故意让举报人跑了7次法院,包括开庭共8次。从去年的3月份立案到法庭判决共1年7个月时间,她们 一.在举报人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的承办(法官王琴)和(书记员袁群)有故意隐瞒病例和故意不提交病例的嫌疑。举报人刘*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和病例都非常完整齐全。在举报人申请医疗责任因果关系鉴定时,按照相关规定,刘*及时把其在新田县中医院做检查的所有病例资料全部提交了给北湖区法院书记员袁群,郴州市中心医院的病例由被告方医院提供。而在双方申请做法医鉴定的鉴定所退回来的答复函为:被告和刘*方提供的病例资料都有些不齐全。被告没有提供不齐全的病例资料可以理解,因为病例有问题和漏洞,故意不提交。刘*在立案时已提供了非常完整的新田县中医院病例资料,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至举报人疲劳然后知难而退。请问全国哪有这么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拿着人民的俸禄不为人民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这简直是在玩弄戏耍百姓,草菅人命,制造矛盾。
三.举报人提供了这么多明显的证据证明医院方有重大过错和失误行为并提供了6个相关类似案例。而王琴法官却不主持公道,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完全是在违背良心和道德在判决此案,举报人也深知医院方有权有势,不排除医院为了此案走了后门找关系,所以王琴法官才会做出违背法律和道德良心的判决。正义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全国政法干警教育整顿刚搞完两年,现有部分政法干警又在以身试法,重蹈覆辙。希望上级纪检部门对王琴法官和书记员袁群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让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举报人对此案的判决是非常的不服,心感非常委屈和难受。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案例众多,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作出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不负责任的和稀泥只酌情判定了6万元的补偿款。既然一审法院认定院方没有责任,那么法官就一分钱都不要判决院方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院方酌情承担6万元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个小小痔疮手术由于护士和医生的失误造成原告出血不止,进手术室麻醉手术止血4次,每次都插入了导尿管,导致尿道严重损伤,院方医生也并未做出相关的治疗措施,最终导致原告病变确诊为严重的尿道狭窄,通过手术切宽尿道口来扩张尿道,情况是非常的紧急,差点命丧医院,下不了手术台。院方如此草菅人命,目前举报人的受伤部位已构成九级伤残,同时尿道口又有非常明显的疼痛和不适感,排尿时间过长,尿线非常细小,性生活质量明显下降,且后期还要定期进行尿道扩张手术,不但要承担大额的治疗费用,还给举报人身体和心理带来沉重的创伤。举报人起诉后,谁却遇见一个葫芦官判葫芦案的法官,如果王琴法官想采取此判决结果来息事宁人,是绝不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错案不但是终身负责而且会终身追责的。一审判决结果是非常的不公平、非常的不合理。因此恳请领导对举报人的案件进行跟踪核实,对王琴法官和袁群书记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我相信北湖区王琴法官不可能就只判了举报人一个不公平的案件,举报她的人也不可能只有一个人,请各位领导们再查一下其它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已抓紧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刘*与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1、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99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湘10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刘*6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一审案件并未生效。
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55本院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说明鉴定机构需要的证据均是当事人交来法院的证据且该证据都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签字确认过的,不存在法院工作人民漏交证据给鉴定机构,您可来院阅卷。并向您解释现该案在上诉中,一审案件并未生效。
下一步,本院会与您保持联系,对您的诉求进行正确引导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