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涉及单位: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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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邹其生81岁,妻黄曼玲75岁,都是中共党员,都已从教育单位退休;年过60,体脑急速退化,故国家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退休庭长名马宇林,自称退休前曾任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刑庭、民庭、经济庭等庭庭长20多年;笔者30年之前与马庭长仅有过10多分钟的一面之交;2018年7月中旬,马庭长亲来造访,并特意带来好消息:有位女开发商伍清明,是新任永州领导的好友,永州有几个赚钱的好项目,因业务扩大,需借几百万资金:该开发商已在株洲成功开发了几个项目,有资产,守诚信,承诺月息2分,将房产抵押;笔者告知人不熟有顾虑。马庭长便称:我俩都以妻名各向伍清明货100万元;月息2分,你只要汇款到账,月息我保证能按时到,我是伍清明的法律顾问,你只管按时收利息;因我只同意贷一年,马庭长交来的合同期限为二年,故黄曼玲没在合同上签名;到2018年9月初,马庭长又交来一份《借款合同》;甲方仍是黄曼玲及马宇林妻易金娥,条件与第一份合同相同;因网上有伍清明涉诈骗帖文,便想退出;马庭长交来检察院对伍清明不予起诉的资料;又交来一份借款合同;且特别约定:200万元贷款到账,各奖60万元。当时,我仍有疑虑:这存在超2分月息之嫌?马庭长称:这是特别约定,要优先适用,伍清明若提异议,则违《民法典》第四条而无诚信。到2019年9月初,马庭长又交来延期一年的合同,笔者又提出,只提2018年9月的《借款合同》存在风险,马庭长称:不可能,这要被告提供已还清100万元借款的证据,
因被告不履约,原告方向法院起访,并且已保全伍清明等262万元财产。一审判决伍清明偿还本息2716100元;原告方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当天立案,因被告伍清明等串通马庭长及相关人员,擅自解冻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至2023年8月22日,该法院执行员的《谈话笔录》证实:一审判决应偿还的2716100元,执行到位1333780.49元,未执行到位还有1382319.51元;计算或有误差。
根据该《谈话笔录》;被申请人伍清明从执行立案至今未报告财产,逍遥法外;也未向公安移送案件;且马庭长早有诈骗及虚假诉讼的经历,故笔者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易金娥向伍清明汇款200万元贷款的银行流水或票据,承办法官当即称法院不会去调查取证,称这是原审应办的事;难道因有保护伞而坚持有错不改?当笔者查到2021湘020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后,便认定马庭长及其妻的行为确是带笼子诈骗及虚假诉讼而向法院呈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笔者作为代理人,要求法官签发裁定书或出具收据,都被承办法官当即拒绝;
为证明马庭长是否参与,呈请株洲市委及政法委、纪检、监察、侦查、检察机关调取马宇林庭长妻易金娥向伍清明汇200万元贷款的银行流水或票据。
邹其生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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