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3
涉及单位:献县法院,晴风科技
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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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月17日上午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查看微信支付通知发现一条微信支付通知是17号上午14点08分收到的,内容为:
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献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30号;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开启时间2023/10/17 14:08
开启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我司仅会通过微信支付消息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如有疑问,可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只复述一遍本人微信被支付冻结的事实,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微信冻结新浪微博钱包通过河北省献县晴风科技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
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献县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审核申请公司是否具有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2、献县人民法院应审核网贷公司是否涉及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献县人民法院应审核网贷公司债权是否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和真实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河南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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