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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航天医院

时间:2023-11-11

涉及单位:湖南船天医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本人白中华,本人于2019年3月21日到湖南航天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胆总管结石伴急性胆管炎等;2019年4月19日原拟在腹腔镜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引流+胆总管T管引流术,术中转为开腹手术,手术后本人昏迷多日后才醒来,2019年4月29日从湖南航天医院出院,右上腹部手术伤口长达近30厘米。此次住院期间院方手术医生和主管医生均告知本人系进行的胆道手术,并未有告知是否进行肝部分切除术,但有一参与手术的护士曾私下告知本人:“你差一点就在手术中死了”,但本人当时并未对此在意。本人出院后,因身体不适于2023年2月10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就诊并行腹部CT检查,湘雅医院CT检查结果示:肝左叶大部分切除呈术后改变。但本人在2019年3月到湖南航天医院住院之前,以及2019年4月从航天医院出院之后并未在其他任何医院接受过腹部手术。为查明事实真相,本人随后到湖南航天医院复印了2019年住院的全部住院病历(住院号00226536),拿到住院病历复印件后发现航天医院在手术当日(即2019年4月19日)的病历存在重大问题:1、2019年4月19日 15:05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倒数第9行起:“游离左肝外叶,电凝切断镰状韧带及左冠状韧带前层,钳夹切断左三角韧带并7号丝线结扎,自镰状韧带左缘约1.0cm处钳夹切除左肝外叶,钳夹出血点,4号线缝扎出血点止血。”2、2019年4月19日的手术记录只记载了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的手术步骤,但只字未提切除左肝外叶的手术步骤。本人认为湖南航天医院非法切除患者左肝且刻意隐瞒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医疗事故,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长沙市医学会接受委托组织进行了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听证会上,鉴定专家向医院提出调取手术后的CT片进行现场阅片,结果院方只是通过手机图片提供了一张CT片的照片,专家仔细阅看后当场提出质疑:“1、为什么腹部CT检查只有一张片子?(通常腹部CT检查都至少有两张以上片子)2、仅有的一张片子上显示左肝区影像为什么变小了?”面对质疑,院方人员含糊其辞未做正面回答,最终长沙市医学会以因病历记载矛盾为由,做出“无法定性”结论,本人不服该结果,向湖南省医学会提出二次鉴定申请。后本人向长沙市卫健委申请对湖南航天医院在对白中华住院病历书写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立案查处,长沙市卫健委接受申请后,迅速做出《长市卫医罚字【2023】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南航天医院在白中华住院病历中存在2019年4月19日的《手术记录》和《术后病程记录》中对手术经过的事实描述不一致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做出警告和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本人认为:湖南航天医院提供的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都是对2019年4月19日手术过程的记载和描述,但该两段记载却存在明显的矛盾:根据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院方实施了左肝外叶切除术;但根据手术记录,院方并未实施左肝外叶切除术。因此湖南航天医院医务人员书写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必然有一份是虚假伪造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的,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对于左肝外叶切除的手术步骤、止血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记载,该记载也绝无可能是笔误所致。而明显自相矛盾的病历记录势必无法真实还原当时的医疗行为,湖南航天医院不如实提交真实记载医疗过程的病历资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得出正确结论。根据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不予受理。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向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卫健局(湖南航天医院属地管理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对湖南航天医院判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部责任,并对医疗事故等级进行判定。另外,本人自知道自己的左肝被非法切除后,多次向湖南航天医院直接提出了维权主张,但湖南航天医院的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强调是病历书写错误,但一直刻意回避切除左肝的问题,且拒绝做出合理的赔偿。由于湖南航天医院的拒不配合,导致该事件一直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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