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0
涉及单位: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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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月22日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微信里的存款也被冻结。随后在查看微信支付通知发现一条微信支付通知是晚上收到的,内容为: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献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99号;联系电话:0317-4663970、0317-4663971 开启时间2023/10/22 00:00 开启原因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我司仅会通过微信支付消息对
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如有疑问,可点击“查看详情”。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只复述一遍本人微信被支付冻结的事实,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事先末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末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本人户籍为山东省,并未到过河北省且没有与河北省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冻结己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山东省菏泽市人,常驻地是北京,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现在微信支付被冻结,最基本的生活开支吃饭无法支付,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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