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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献县人民法院冻结微信支付

时间:2023-11-10

涉及单位:河北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本人在2023年10月24日14:07分收到微信支付被限制,内容如下: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51号;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开启时间 2023/10/24 14:07

开启原因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备注: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我司仅会通过微信支付消息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如有疑问,可点击"查看详情"。

本人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关于本人微信支付被冻结的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取得对方联系方式后本人立刻进行了联系,在本人讲述了目前自身情况和表明了明确的还款意愿后,对方只给予了一次性还清这一种解决办法,这根本不是在好好协商。

在被冻结之前本人从未收到过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裁定书,无论是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随后本人登录了微信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阳光执行、冀时调等查询,在我的案件、我的调解栏均没有任何信息,如此突然的冻结个人微信支付功能,已经非常严重的影响到本人的日常生活,不论是日常生活吃饭出行,全部都离不开微信支付。本人户籍为辽宁省盖州市,此前从未到过河北省并且与河北省当地企业公司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告知,且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进行冻结是严重的违规违法,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本人严重缺乏维生素D且贫血,有医学检验报告)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是否审核债权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2.财产保全条例如此的使用会不会成为新的暴力催收手段。

3.保全法院是否审核申请公司是否具有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支付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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