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1
涉及单位:河北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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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月25 日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80号,但之前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本人拨打(微信支付平台)提供的电话:(0317-3745199),接电话人员自称是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中只告知我是哪个公司提起的诉讼和诉方联系电话,让我自行与诉方协商处理,本人户籍为云南,此前从未到过河北省并且与河北省当地企业公司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我问工作人员我与起诉方的合同你有吗?金额是多少,工作人员告知的金额都是错误,我继续问工作人员,她就一概未告知,我与工作人员的通话也有录音可提供,疑似有意隐瞒相关有效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二、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高利息,各种砍头息就担保费和保险费,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我都有录音及短信都能提供,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违规借贷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不是河北省内户籍,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献县,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现已对我工作使用微信账号进行冻结,使我工作完全不能进行,生活也得到困扰,请贵院解除我的相关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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