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涉及单位: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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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月27日15点06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54号。
若执法机关已为您邮寄解除冻结通知书,待我司签收快递成功后,微信支付会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邮寄材料。若解冻材料符合会根据材料处理您的冻结问题,请您耐心等待。
因您在有权机关有相关诉讼案件或执法单位根据办案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权机关司法文书的要求,我司需要配合有权机关执行。如您任何疑问,建议您根据消息推送的联系方式尽快联系执法单位确认。”
1,本人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河北省献县人名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本人怀孕马上生孩子了,微信冻结什么也买不了,严重影响本人的生活。
2,本人通过河北省人民法院网,查询0317-3745199,0317-3745198,并非献县人民法院公开公布的电话,而且河北省人民法院网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裁定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3,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江西省九江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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