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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献县人民法院私自限制微信账户

时间:2023-10-25

涉及单位:河北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本人在10月25日上午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微信里的存款也被冻结。随后在查看微信支付通知发现一条微信支付通知是25号上午15点07分收到的,内容为:

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680号;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开启时间 2023/10/25 15:07

开启原因

备注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我司仅会通过微信支付消息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如有疑问,可点击"查看详情"。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只复述一遍本人微信被支付冻结的事实,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且我与起诉方的合同法院不能提供,所诉金额对不上,详情工作人员一概不知,本人户籍为四川省,一直在北京工作,并未到过河北省且没有与河北省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


本人怀疑其涉嫌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人日常生活和工作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去年查出癫痫复查也需要微信支付,此次冻结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工作和日常生活或导致失去金济来源。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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