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3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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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沅陵县法院案号(2023)湘1222民初727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邓某与债权人的借条中的担保人是案外人邓甲,并非原告,且被告邓某当庭自认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担保协议,原告不是本案的担保人,故原告没有权利行使行使担保追偿权,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起诉”。“且被告邓某当庭自认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担保协议”是捏造的。当时庭审记录,被告邓某并无此陈述。笔录中,邓某陈述的是,“没有书面担保协议,是口头的担保协议”。2020年7月初,债权人放狠话,再不还清借款本息,就在保证人的新天酒楼跳楼自杀。为平息事态的发展,同胞姐妹间,合同一诺即成,无需书面的,符合当地的常情习惯。只可惜,办案法官在裁定书中将原告、被告在起诉状,答辩状的上述陈述:“2020年7月初,债权人放狠话,再不还清借款本息,就在保证人的新天酒楼跳楼自杀。”,全部删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用心错判的嫌疑。
反之,即是被告邓某当庭自认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担保协议,基于原告、被告及债务担保人系同胞姐妹身份关系,可以确认原告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根据民法典524条的规定,原告代偿债务后,即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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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本案中原告邓某某的主体不适格,没有权利行使担保追偿权,本案是从程序上进行驳回,并非从实体上进行处理,望知悉。
谢谢。
沅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