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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限制影响正常生活

时间:2023-10-21

涉及单位: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厦门望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悦江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本人在2023年10月20日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0208财保4373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唐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2.本人拨打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所留法院电话号码得知是唐山市悦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万达普惠违法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厦门望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然后又被转让给唐山市悦江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他们在未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应该无效。


3.唐山市悦江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悦江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4.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08财保4373号保全文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浙江省湖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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