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0
涉及单位:双峰县国藩学校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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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涉及单位:双峰县国藩学校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尊敬的领导:
我叫阳崔,2023年09月02日18时20分许,刘新江带着学生朱雅熙在回的路上,在双峰县国藩路国藩医院附近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双峰县人民医院诊断朱雅熙,1.右股骨干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321120230000285号认定:朱雅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主刘新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本人对此认定中“车主刘新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有异议:
1.在事故现场,刘新江未在第一时间通知朱雅熙的家长,并且刘新江跟交警谎报实名和电话号码(详见附件)。
2.出事的两轮电动车车主是刘新江,刘新江在未告知朱雅熙家长的情况下,私自指使朱雅熙骑行两轮电动车并搭乘刘新江去,导致事故发生。
3.事故发生后,刘新江才通知朱雅熙的妈妈,让朱雅熙妈妈直接去县人民医院,在此刘新江还在隐瞒事故。请问在事故发生前,学生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未成年人(13岁)能承担民事责任吗?刘新江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吗?两轮车主刘新江不应该承担责任吗?此次事故认定合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刘新江在事故发生之后,对学生朱雅熙不管不顾,甚至删除朱雅熙家长的一切联系方式,逃避责任。
敬请上级领导查清是非真相,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不合程序,请纠正交警大队违法违规行为。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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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针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3年9月2日18时20分许,汪双平驾驶相KD68528小型轿车沿双峰县国藩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双峰县国藩医院附近地段,与从人行横道左侧往右侧行驶由朱雅熙驾驶并搭乘刘新江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雅熙和刘新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9月6日交警大队作出了如下责任认定:1、汪双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范围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偶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朱雅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人行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刘新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9月7日民警将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送达至当事人朱雅熙的爷爷(朱灵果)手上,朱灵果未提出异议及对事故无复议,至于刘新江是否有责任,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当事人朱雅熙伤势未痊愈暂不适宜调解处理。
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