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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微信银行卡

时间:2023-10-14

涉及单位:北湖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人在2023年8月8日收到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指令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1002执恢700号限制微信支付功能和银行卡冻结,这比欠款是我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欠下的债务,为什么冻结我个人的资金,因公司经营不善,以停业,现在外打工为了生计,本来这点工资就过得很紧了,现将我仅有的生活费都冻结了,让我怎么生活,上有老下有小,限制我高消费我没有话说,但把我银行卡和微信冻结,我还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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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湖网信办 2023-10-25 09:42: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北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相关案件情况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深国仲裁1102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运费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笔违约金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4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该笔费用。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案件执行情况
      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执行立案,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仇*亮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经本院查明,一、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110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1002执407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湘1002执407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2011年9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情况为:仇*亮,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占股100%),实缴27.5万元。
      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明,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仇*亮的认缴出资尚未足额缴纳。现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追加仇*亮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本案清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作出(2023)湘1002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仇*亮为本院(2022)湘1002执40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47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案件调查情况
      经核查,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明,湖南云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仇*亮的认缴出资尚未足额缴纳,仇*亮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本案清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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