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涉及单位:献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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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9月15日上午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发现微信支付被限制,微信里的存款也被冻结。随后在查看微信支付通知发现一条微信支付通知是15号上午12点左右收到的,内容为: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7-3745199、0317-3745198
文书编号:(2023)冀0929执保499号
您也可以【>>点击此处<<】查看限制详情
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献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只复述一遍本人微信被支付冻结的事实,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要本人与对方进行调解。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献县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审核申请公司是否具有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2、献县人民法院应审核网贷公司是否涉及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3、献县人民法院应审核网贷公司债权是否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和真实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吉林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献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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