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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忙主持公道

时间:2023-09-29

涉及单位:林业局技术员何艳军,村干部唐安辉,魏再归。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我是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秧丘埠村十组的村民!我组的山林土地罗家菁,砖头坪,依家庵山面积500余亩。证据十全,还有区政府下达的文件。并且从上个世纪管业至今!由于以前的村干部魏再归,滥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贿赂零陵区林业局技术员何艳军,把我组的山林土地面积500余亩给村干部魏再归办了他私人的《山林权证》并且还请了现在的村干部唐安辉帮忙,六年来配合林业局技术员何艳军和村干部魏再归的行动,专门负责阻止该案得到正确的处理,请求贵媒体帮忙曝光,主持公道!我组全体人员叩拜贵媒体的大恩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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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网信办 2023-10-11 15:25:48

      网友:

             您反映 “前村干部魏再归办私人山林权证,伙同零陵区林业局技术员何艳军及现村干部唐安辉吞并山林土地面积500余亩给村干部,阻止魏再归涉案处理。”的交办件已收悉。接件后,零陵区林业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对您反映的诉求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诉求

             撤销魏再归的《山林权证》。

             二、调查核实情况

             此诉求已分别由零陵区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行政裁定书。

             2023年4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湘1102行初259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秧丘埠村第十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1年6月颁发的(小班号026001,小班号026003,小班号026004,小班号026005,小班号026006,小班号026007)六处山林权证。被告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零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秧丘埠村第十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湘11行终149号,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处理意见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您反映的诉求以法院裁定为准,信访程序不予受理,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维权。




      零陵区林业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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