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涉及单位:绥宁县政府、绥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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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曾纪会,今年73岁。绥宁县政府拖欠我修路工资、材料款14年
我在此问绥宁县以下几点:
1.我有欠条,有结算单,有领导签字文件,有县政府与乡政府盖章报告,请问这个钱拖了14年了,什么时候给我?绥宁县法院为什么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
2.我在上访中,绥宁县是被访单位,然后你们绥宁县法院来判决,在判决中对欠我的钱的事情只字不提是何原因?做为同一属地单位,不用避嫌吗?
3.我在信访中,你们的答复均是千篇一律,统一用绥宁县法院的判决来回复,难道你们认为绥宁县法院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与司法独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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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院现回复如下:
1.关于立案管辖问题:本案原告是灵宝寺,你是被告,原、被告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的主体,该案绥宁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并非由政府指派受理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形。
2.关于证据采信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你仅于2023年6月1日提交了一份有关12项的工程价款清单,未附任何证明材料。2023年6月2日绥宁法院作出《明确诉讼请求通知书》,你于2023年6月5日收悉。通知书通知你仔细梳理该12项内容,其中属于《拆账协议》范围之内,拟证明你应领工程款数额的,由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协议、结算单、证人名单等相关证据。其中属于《拆账协议》范围之外,你另行要求灵宝寺支付工程款项的,由你提供相关证据,提出反诉。其中属于你要求水车村或农户支付工程款承担责任的,由你提供相应证据后,另行提出诉讼。但截止本案开庭时止,你未向绥宁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3.关于要求对方拖欠你工程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根据规定不诉不理原则,不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们不能直接判决。如果你有相关证据表明对方确拖欠你工程款,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问题在2023年6月5日我院作出的《明确诉讼请求通知书》也已告知你。
4.关于其他事项:我们将继续与你保持积极沟通,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员,我们将努力做好诉讼服务和释法明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