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7
涉及单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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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传票不是法官肆意不羁的工具
都洪亮诉新乡市政府(2023)豫0703行初15号一案
一、?核实提供的证据清单是否被告提供要求核对原件。审判长李惠萍:“你为被告要,这是法庭复印被告方的证据给你的”。原告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审判长李惠萍立马大声阻止叫喊“你不能按他说的记录”。原告说“这复印件是法庭给我的,不是被告给我的,我要核对原件”。审判长李惠萍始终没有提供。
?市政府特别授权代理人称“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光盘是由卫滨分局提交到法院了已经”。审判长李惠萍:上次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播放光盘没有声音,法庭限三日内提交,“被告按期提交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新的截取原告微博内容电子数据证据”一份,故本案“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李惠萍哪来的勇气和底气称“恢复”法庭调查并“擅自”通知铁西派出所涉嫌“违法民警”到庭作证?。上次“庭审程序”已进行“完毕”并“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该案“市政府是单一被告,卫滨分局不是被告亦不是第三人,光盘是由卫滨分局提交,审判长李惠萍公然挑衅法律底线”,“滥用超越职权,徇私枉法,不务正业,不知道自己在干啥?”应重点审查“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依据是否合法有据,而不是让你擅自通知案外人到庭作虚假陈述和提交伪造的证据和伪证的”。
三、?核实开庭传票和证据清单首页右上角“2023年8月1日提交李惠萍”是否承办法官签发签字。审判长李惠萍:“开庭传票是我签发的”。上面的时间(2023年8月1日)和字(李惠萍)是我签的”。上次开庭时间是2023年7月26日,即是审判长李惠萍允许三天内提交也已经“逾期”,应视为无证据、依据。原告要求对今天再次开庭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当庭释法?审判长李惠萍“没有当庭释法”。原告明确表示“你已经违法了。庭后可以书面释法也行”。“法院开庭传票不是法官肆意不羁的工具”。今天的“庭审程序违法,不予质证,要求移交查处”。
1、关于“视听资料”系提供虚假陈述和书证“处罚前告知书”均系“伪造和伪证,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据此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市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证据、依据”。原告要求“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处理”。
2、 电子数据“微博截图”不能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即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只能证明原告是一个“学法,知法、用法,普法、守法”良民。
3、今天第二次开庭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即“合法性 、有效性、真实性”原告均不认可。原告再次要求“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处理”。
4、程序违法,何谈实体公正?上次2023年7月26日开庭,今天是9月15日开庭时间间隔51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法释〔20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综上,该证据证明今天的“庭审程序违法”。
市政府特别授权代理人:“情况属实”。
此致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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