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6
涉及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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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9月14日11时20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1026财保678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院联系电话。本人属于四级肢体残疾一直用药,更因三年疫情失业没有经济来源,对于一个肢体残疾人更是雪上加霜,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并且还有孩子在读书。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生活只靠那仅仅的微信零钱,文安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16-5280190)显示为诈骗电话,查询归属为村委会电话,接电人员自称是文安县人民法院接线员,然后把电话转接到自称是文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问她工号多少,她只提供姓名说叫“徐伟”,没有工号,追问工号直接挂断电话,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316-114查询到0316-5280190并非文安县人民法院电话,电话接通后提示为诈骗电话。
四、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1026财保678号保全文书。
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江苏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文安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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