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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郴州高速交警支队取证不规范

时间:2023-09-15

涉及单位:郴州市高速交警支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

郴州市高速交警支队:车主:李帅志与2020年5月16日,在G0421许广高速高速1046公里800米临武大队采集的小型机动车“赣D98Q52”违反限速规定,由于证据材料信息严重缺失,不符合部委图像取证技术要求叠加违法代码及国标18位设备编号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撤销该违法记录。致电临武高速交警大队19176507563核查后回复我短信内容: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设备经省检測院检测合格后使用的,鉴于交警大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存在违规现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情形符合消除的范畴,交管部门自核实之后,应当于三日之内予以消除。

本次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在书面材料中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临武大队作法,当事人深表遗憾,身居重要岗位的公安交警大队法制科同志对交管法不熟悉,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形象相去甚远,也拉低了支队的业务水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郴州市交警支队领导,驾驶员学习及应用交通法规不是站在执法机关的对立面,更不是违法行为的帮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请上级机关领导依法核实,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消除该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13207089287李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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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b1f7822761 2023-09-18 16:35:29

      李先生,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临武大队辖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合法设备;2.违法车辆时速超过180公里,取证图片中已经叠加相关违法信息,足以证明违法车辆的超速状态,该证据图片符合证据三性;3.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高警局郴州支队法制科提出复议。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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