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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保护出租车公司不立案不开庭

时间:2023-09-10

涉及单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我们是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飞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共153名出租车车主、143台出租车的实际经营者,因出租车公司侵害我们正当合法利益,我们依法向永定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自我们向立案窗口提交材料之日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法院不立案、拖延立案长达一年半之久,现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至2020年期间,三家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先后与我们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书》,以19.8万元(该价格含1.8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已经清退)和18万元的价格买断,由我们进行所谓的租赁经营。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采取全租模式,即各种税费及汽车行驶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营运成本、个人收入等费用由租赁者即乙方自理,即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租赁形式,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因经营不善的亏损。……乙方在租赁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550元,GPS服务费每年900元,……乙方在营运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缴。……甲方对经营权实行“固定权属关系,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等在内的一切损失均由司机负责,……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罚款。……甲乙双方系租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负责给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需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等等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我们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的合同条款。

我们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的情况下,2022年5月31日,我们分别以三家出租车公司为被告,以三家出租车公司利用取得的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采取挂靠和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将经营权出租经营,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虚报经营成本,牟取暴利,其行为违反了《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关于:“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一)关于:“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为由,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书》无效;2、判令被告给原告返还虚报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和没有依据收取原告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权出让提取劳务费、第一年司机五险等费用(114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起诉立案经过

2022年5月31日,我们在该法院立案大厅提交了诉讼和材料,法院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2022年7月,永定区法院告知我们,该案决定进行诉前调解,并成立了所谓以永定区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交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组织进行庭前调解,该法院除2022年8月和9月分别在张家界市运管局会议室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外,没有开展任何工作,调解工作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我们多次拒绝调解要求立案,该院立案庭庭长潘琴均以正在给领导汇报为由搪塞。

2023年2月11日,我们聘请的代理律师在网上再次提交立案材料,潘琴指示立案庭工作人员于2月17日在网上答复审查不通过,没有说明审查不通过的具体原因或者通知我们补交材料。

三、拒绝给原告立案是违法行为。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第二条关于:“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的规定。杨院长作为永定区法院的领导,非常清楚我们的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依法立案,但是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漠视我们的正当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拒绝立案,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我们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也应当依法按程序裁定驳回,不应该一句笼统的“审查不通过”,既不向我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明原因,又不指明问题解决的途径。因此,永定区人民法院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作出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案的规定程序,致使我们老百姓告状无门,其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证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法律规定,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迷惑不解,为何出租车司机起诉出租车公司的案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无法予以立案?是不是出租车公司和有关领导存在利益交换?是不是永定区法院充当着某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法院作为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却将我们拒之门外,让我们有冤无处申!作为生活在社会的低层人群,我们的权利被侵犯了,我们该何去何从?谁将为我们主持正义!

四、我们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永定区人民法院杨院长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请求领导依法督促永定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我们与出租车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并及时裁决;

盼望各位领导及媒体主持正义,深表感谢!

举报人:付永军等153名出租车车主

代表人:秦丰汉

联系电话135****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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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09:07:35

      亲爱的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付某军、秦某汉等150余名出租车司机以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等三家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认为目前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租赁经营管理模式) 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三家出租车公司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多种方式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获取暴利,严重侵犯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宣告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退回不合理收费。而三家出租车公司则认为,目前的公司化经营模式是主管部门确定的,租赁经营合同也是在职能部门审查和参与下,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双方存在的根本性分歧在于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模式。本院认为,出租车行业属于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特殊行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业准入和价格调控均由政府部门主导,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指导,现有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参与下借鉴其他市州做法形成。针对出租车行业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矛盾,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研提出解决方案,更有利于矛盾的有效有序化解。
      本院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并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行管理模式组织调查研究和法律政策评判,提出有利于矛盾化解的更合理、更规范、更科学的管理指导方案,及时弥合分歧,消除矛盾。
      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对您反映的问题本院正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如有需要请致电0744-8597200,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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