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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账号,存在违规操作

时间:2023-09-09

涉及单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本人在8月24日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528执保20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本人拨打(微信支付平台)提供的电话:(0739-4922098),接电话人员自称是新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中只告知我是分期乐高利贷网贷公司平台提起的诉前保全,让我自行与诉方协商处理,其他信息一概未告知,疑似有意隐瞒相关有效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执法机关没有进行核实是否合规合法就强制冻结微信账号,存在违规操作,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未送达,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违规借贷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而且分期乐网贷公司签订合同地址是深圳,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现已对我工作使用微信账号进行冻结,使我工作完全不能进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请贵院解除我的相关限制,我可以保留到中央上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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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宁县 2023-09-26 10:46:15

    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账号,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0739-4922098确为我院立案庭办公电话。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23)湘0528执保201号裁定,如您对本案的执行有异议,请将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如您有任何疑问也可于工作时间拨打上述电话咨询。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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