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涉及单位:湖南省新宁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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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9月4日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528执保209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纸质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的联系电话并不是新宁县人民法院的官方联系方式。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本人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已经导致本人无法日常出行上班及就餐。
二:本人在湖南省人民法院网中国最高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湘0528执保209号该案件,认证本人信息也没有查询到。
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邵阳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高达百分之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且没有纸质版任何文件送达告知本人,所以希望新宁县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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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湖南省新宁县法院限制本人微信支付”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23)湘0528执保209号裁定冻结了您的微信支付功能,如您对案件执行有异议,请将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如您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工作时间拨打上述电话咨询。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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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23)湘0528执保209号裁定冻结了您的微信支付功能,如您对案件执行有异议,请将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如您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工作时间拨打上述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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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