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涉及单位:长沙梅溪湖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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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
2023年9月6日下午3:05,本人于“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微信公众号支付下单两张票价为380元的“【自营】全本(上下本)话剧《红楼梦》——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制作出品国家艺术基金2022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演出票,由于商品名称中含有“舞台剧”,且余票仅剩4张,慌忙之中以为就是舞台剧红楼梦,下单之后上网搜索才发现,将于2023年9月24日开演的这个剧和近期很热的舞剧红楼梦不是一个剧。
于是本人于下午5:10致电“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的官方电话“0731-89518800”,阐述了本人买错票的情况以及要求退票的诉求,工作人员反馈说会向上级反馈。5:29本人再次致电前述号码,工作人员告知退不了,我将退票原因及法律依据告知接电人员,其反馈会再次和上级汇报。下午6:00本人接到前述工作人员用私人号码打来的电话,告知我退不了。
二、诉求:退票。
三、理由:
1.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演出门票显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示的四种情形,且系网络购买未实质取票,距离演出正式开演还有近20天,并不会影响商家二次销售,从而也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2.商家在商品页的“【温馨提示】1、演出票具有唯一性、时效性、如非演出变更或因天气因素等取消的原因外,一经支付,不提供退、换票服务,敬请谅解!”的格式性条款,排除并限制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商家在售票页面的该规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按下购票按钮就意味着不能退,彻底掐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所以这个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为无效条款。
3.鉴于之前演出的舞剧红楼梦很火,建议商家在销售话剧红楼梦时,避免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含有“舞台剧”的字眼,不然有混淆视听之嫌。比较商家其他正在销售的演出,商品名称大都简练易懂,一些国际知名话剧、舞剧也未见商家打上复杂的获奖、资助的尾缀,唯独这个话剧红楼梦带有复杂的尾缀,让“话剧”这两个字眼淹没其中,消费者在捕捉到“舞台剧”这几个字眼时,慌忙抢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误解。
4.商家最后一通电话回复我说退不了的理由是,演出门票具有“时效性”,我对时效性的理解有疑惑请求商家解答,商家也回答不上来。其实如果按照商家理解,横向比较,高铁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否会更具有时效性?但是高铁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却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退,就算是临近发车时间退票,也只是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罢了,我理解这种时效性是因为临近发车车票不好卖,但是这个演出的正式开演距离我要求退票还有整整18天,于情于理,除了蛮横销售外,我无法理解商家的其他难言之隐。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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