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2
涉及单位:霸州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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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8月31日00点00分名下三个微信使用微信支付都被受限制。随后收到(微信支付)通知服务功能:【霸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1081执保5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有效法律文书。本人拨打(微信支付平台)提供的电话:(18837992813),接电话人员自称是霸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实留存电话并不是法院工作人员,让其提供工作证明,无法提供,而且通话中明显感觉对方是一个电话呼叫中心,很多的工作人员在外拨电话,通话中只告知我是哪个公司平台提起的诉讼和诉方联系电话,让我自行与诉方协商处理,其他信息一概未告知,疑似有意隐瞒相关有效信息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在而且本人没有收到任何霸州市人民法院书面、短信、电话等通知,就直接冻结本人微信、QQ支付功能。本人电话拨打法院的预留电话,四个手机号码没有一个可以打通的,后接到一个自称是催债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并非法院人员,而且态度恶劣,让其对方提供工号及工作相关资料时,对方不肯提供,一直叫我马上结清欠款,并且提供了一个网络公司的账号让其把钱转进去,可见其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或调解员。
二、该平台存在违规借贷,借款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利率,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多次转让债权关系,且长期违规催收,不定时定点对我本人,家人,朋友,同事打骚扰电话,发送违规催收短信,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不是河北霸州市,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霸州市,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现已对我工作使用微信账号进行冻结,使我工作完全不能进行,生活也得到困扰,请贵院解除我的相关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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