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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非法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时间:2023-08-30

涉及单位: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一:本人在8月10日11点30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执法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82号;

联系电话:0745-3323666、0745-3333001。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无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四平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转移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人拨打预留的几个电话,均是打不通的状态

三:本人通过0745-114查询到0745-3323666、0745-3333001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后在拨打0745-12345查询到法院办公室电话为0745-3336713(一直无人接听后面直接关机)

后面打074512368查询相关案件,没有查到!据接线的工作人员近期有很多这种咨询电话,在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冻结微信支付功能,这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行为。

四:本人在网络搜索到(2023)湘1224财保82号等相关内容,跳出特别多之前和我相同遭遇的朋友,遭多次多人投诉,疑是盗窃行为。已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本人已经联系法院预留的电话,且一直打不通。本人发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多次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至今也没能解决问题。今天收到微信限制通知联系贵院后,才得知债权方又换另外的主体了,并且这个主体在债权债务转让时并没有通过电话短信邮箱等有效合规的渠道通知本人,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而且本人财产均在吉林四平,根据法律法规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存疑贵院替高利贷团伙恶意催收,充当保护伞。

没有收到任何裁定书和通知,4个预留电话多次拨打咨询无人接听,目前本人连起诉方是哪里都没有渠道知晓。溆浦人民法院没有对纠纷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排查,就对我进行封禁,这种行为损害的人民法院的形象,更像是非法催收、高利贷、诈骗团伙的保护伞,对不该自己管辖的案子进行保全,目前本人已经无法乘坐公交车,吃不了饭买不了菜,即使是执行人也不应该有如此待遇,况且本人对比丝毫不知情

本人对贵院的财保程序存在异议,要求复议,贵院落实清楚,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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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溆浦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08-31 09:48:15

    网民朋友:
    您好!在网上发布的《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相关帖子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溆浦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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