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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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4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在2023年8月17日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
现本人对溆浦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疑问和不解
1:本人在被限制微信支付前从来没有收到溆浦县人民法院任何通知和短信以及书面通知,现给本人生活带来不变,本人要求溆浦县人民法院立刻解封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2:本人系户口外省人员,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无财产保全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受理,转移至本人户口所在地。
3:本人贷款逾期为苏宁任性贷,现在已经多方转让,本人也不知晓,也没有任何通知现在忽然被转让给溆浦泰达卓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人打电话询问后才知晓,且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沟通中发现该公司对于还款金额无明确证明,本着能多要就多要的想法.
4:本人对溆浦县人民法院受理不合规,本人查看了怀化投诉记录,溆浦县人民法院全部是异地限制微信支付保全,是否存在批量起诉,到底有没有查看或者调查贷款利率以及罚息等.为何其他法院没有这个投诉.而且溆浦县人民法院是单一投诉.
5:本人现在生活严重受困,相信人民法院是替人民办事而不是替黑网贷和暴力催收行业服务.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民朋友:
您好!在网上发布的《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相关帖子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溆浦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1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