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2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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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2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于8月14日收到微信通知名下支付功能被限制,原因是:(2023)湘1224财保85号,并留有联系电话。经联系,自称法院立案庭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一开始即提出是否调解。本人对电话及工作人员身份存疑,所以自行查了法院官网的立案庭的电话。立案庭提供了另一个电话供联系,联系后并索要裁定书。工作人员随即发了裁定书给我。查阅后,是一份有500名被申请人的裁定书,申请人为湖南磊实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成立)。次日本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原因为:本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也没有收到任何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法院收到复议之后与我联系,并发送申请人证据给我。查阅后发现,某平台将大额金额以超低价(不到10%)经3次转让给申请人,并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并没有提前诉讼。另外还提供3次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通知证据,该证据只加盖企业公章,确实值得质疑。本人认为:以不到10%的价格转让大量债权,其债权本身就存在高利息、高服务费、高手续费的可能。不以诉讼为目的,提起财产保全,利用30天保全期限,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向债务人施压。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目的、证据,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就做出一份500名被申请人的保全裁定书,给大量债务人生活带来困扰,实属不当,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请政府查清事实,不要让不法商家钻法律的空子,让法院变成催收的工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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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