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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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在8月14日11点0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528执保18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739-
4922098),接电话人员自称是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且工作人员还询问本人是否借款,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739-114查询到0739-4922098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湖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湘0528执保185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制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河南省漯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邵阳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高达百分之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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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投诉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网帖,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0739-4922098不是我院登记的电话号码的问题,该号码系我院立案庭办公电话,您在114查询的系院办公室对外公布的电话。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23)湘0528执保185号裁定并在智慧执行APP公布,您提出的管辖权问题,请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