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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决

时间:2023-08-14

涉及单位:常德市仲裁委员会、石门县新合作物流园管理方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市本级

投诉商事仲裁枉法裁决

投诉人:罗加贵  男

被投诉人:常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严钦华,原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12日由常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严钦华作出的(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不查明事实,不分清是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偏袒申请方,违背了仲裁员公平中立进行仲裁程序。是对法律公信力直接严重的破坏。因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决,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是形式裁判,很难撤消。不得以只能通过政府部门信访,新闻媒体网络公示。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王倩同时为该仲裁委仲裁员;(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仲裁在2022年11月11日组庭,2023年4月15日作出裁决,裁决2022年10月27日解除合同协议,4月25日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才收到仲裁裁决书,超出法定期限;在向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开庭时才知2022年1月9日申请了延期审理,但事实是投诉人在最后的仲裁开庭审理时都不知道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申请了延期审理。理由是因疫情原因,这理由牵强,2022年疫情封控制只是暂时性的,对仲裁开庭影响不大。

2、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此纠纷的主导原因是投诉人因工伤回乡又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厂方答应给予些补贴需要发票凭证,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收费多年不给开具发票。投诉人需要发票对方明确拒绝开取,并且投诉人积极主动另想办法筹款,以房东为中间人告知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我情况及给付时间。但在交费时遭拒收并要起诉投诉人,事实是去交费时并不知道以被起诉。事实是2022年9月16日交费时有很大部分人也未交。综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期一定时间迟交费用于情于理不算严重违约。裁决责任完全在投诉方,提前解除合同,导致门面的装修、店样、高额的违约金等损失巨大,而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至2023年7月31日也没有给其房东返租。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投诉人在收到常德仲裁起诉书后,积极主动电话联系对方律师、法人、领导寻求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违规收取经营管理费、物业服务严重失职、拒开发票违法等通过政府相关处理回复以成事实,以及通过投诉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完全可以佐证。合同协议中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一些霸王条款识而不见,譬如物业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1款。仲裁开庭时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说物业收取的经营管理费为租金的一部分,这明显是为偷税漏税。而由常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严钦华作出的(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裁决完全隐瞒真实事由,一句就否定了投诉人的证据。反而为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罗列很多没有根据的理由,尽量地为其寻求利益,裁决责任完全在投诉人方。很明显是偏袒维护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 。

3.隐瞒证据:(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仲裁裁决已采用的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提交的《2022湘07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书》、《2022湘07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审理整个过程投诉人没有收到也没看到无法知其真实性及针对性。物业收取经营管理费的资质及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应是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公布、提交。投诉人在没有看到公示的情况下只能依相关法律质疑。

4.(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仲裁开庭审理时,驳夺了投诉人辩护质证的权利: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理7个不同理由人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不让回家只有在没有异议或与本人无关页签了名。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会计法、税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通过(2022)常仲裁字第1300号仲裁裁决书、政府单位的处理回复、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很明显仲裁裁决是偏袒维护汉寿新合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 ,主观意识故意明显。希望有关部门核查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的公信力,为当地营造一个好营商环境。

此致

投诉人:罗加贵

2023 年  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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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陵区网宣办 2024-01-09 10:26:2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武陵区没有处理权限,建议您转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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