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涉及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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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2
涉及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事情是这样:本人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11点12分收到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96号,但未收到任何短信通知文书及纸质裁定书。
根据微信冻结信息,留有电话:0745-3323065,0745-3323051,0745-3323052,0745-3323079。我打通了电话。问明原因是还呗APP,平安惠普经融公司,把其下我的一笔贷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券转让。后来接电话的人员提供了一个手机号码:15573110272。根据号码,我打了过去,聊了几句,加了微信好友就挂了。电话中了解到,被还呗金融债权转让给浙江丽水皆彩,浙江丽水皆彩又转让给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仅听信溆浦县驰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方之言就限制了我的微信支付权限,我家的全部生活费都在微信里,金额也不多,现在被限制了,导致我的生活出现问题!
在与微信公众号中提到的四个电话联系中,我提到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要限制微信支付权限,在结束电话后3个小时后通过短信给我发来一条含有《裁定书》的链接信息。这是什么操作?先执法,后通知?发现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后续补足程序?
本人户籍地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财产所在地也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根据规定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溆浦县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限制支付,转移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谢谢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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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