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涉及单位:湖南省政法委、纪委;长沙市政法委、纪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公安局;宁乡市政法委、纪委、宁乡市人民法院、宁乡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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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及各位正义网民们:
我是宁乡市时代天街1145商铺业主张凤玲。在各位百忙之中再次打扰,实属我无奈之举。关于宁乡市人民法院原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敬阳法官枉法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宁乡相关部门个别领导以推诿、拖延、打“擦边球”等形式对宁乡法院原院领导胡敬阳违纪违法进行庇护问题,希望在领导和网民们的关注下,能有一个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本人于2018年7月,购买了位于宁乡大道时代天街一期1145商品房(合同编号:201600861145),并根据开发商要求与湖南盛泽物业签订《商铺经营管理委托合同》(全权委托交房验收、经营管理等)。根据购房合同应于2019年1月24日前交付该商品房。2020年6月,本人以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街)交房违约,诉讼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宁乡法院一审庭审中,时代天街开发商提供2019 年1月8日与湖南盛泽物业公司勾结制造虚假未经竣工验收的书面《收房确认书》(附图5)违法证据;在庭审中法官胡敬阳不听取原告意见,拒绝原告的合法合理质疑;对明知是变造虚假的《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方提出房屋未经五方验收,且未进行竣工备案的质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在庭审中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枉法裁决,致使我原告价值30余万元的不动资产判决成一张废纸的重大经济损失冤错案,直接导致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它共约20000.00余元直接经济损失。
一、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庭审中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从开庭审理开始至庭审结束,还原了审理案件事实的真相,庭审视频可以看出:
1.法官在庭审中枉法采纳证据。原告根据开发商要求签订全权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进行收房、经营等管理。但是被告律师与法官胡敬阳勾结,抓住原告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不放。特别是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对原告律师故意进行诱导,以原告委托第三方盛泽物业代原告出具了《收房确认书》证据,就是收房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证据,原告也要承担合同的后果,这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拭问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宁乡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违法《收房确认书》的交房证据,该交房证据是不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宁乡相关部门并不正面回答该问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 视频24’54”至27’27”中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一是没达到(交房)条件,二是没通知原告。而法官胡敬阳仅凭一纸勾结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故意枉法采信判决认定原告收房的事实。
枉法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胡敬阳在该案审理中,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房确认书》(附图5)违法证据,被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枉法故意采信的行为事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附图3)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在一审中未经竣工验收,采信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交付存在重大瑕疵;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图1)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该《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是系勾结制造的违法交房证据;有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附图2)证据证实:宁乡法院枉法采信了《收房确认书》证据并枉法认定交房判决的事实;以上四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故意枉法采纳勾结制造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的事实和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综上所述,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庭审中,故意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典型的凌驾于法律之上,枉法采纳《收房确认书》违法交房证据。关于《收房确认书》证据说明:该证据收据封面(附图4)显示2020年8月10日宁乡人民法院收到该证据,但是该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却在2020年8月20日开庭前才给原告,这就是被告律师与法官勾结提前给原告设了一个很深的“局”,挖的一个深“坑”,做法很高明,配合得很好,致使原告当庭来不及举证,案发后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原告。将原告律师在一庭审中进行相关的质证、辩论事实行为视而不见。
2.庭审中法官胡敬阳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事实。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整个庭审视频过程可以看出: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不闻不问,只问原告认不认可该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在原告不认可的情况下,法官胡敬阳怒对原告律师;而对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不进行审查核实,该交房证据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理不采;在原告有质疑有异议的情况下,却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根本没有去依法履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没有对被告提交《收房确认书》的违法证据收房事实行为进行审查核实,所以法官胡敬阳存在严重渎职事实行为。
事实依据:有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视频,案号为(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证据证实:在庭审中法官胡敬阳对被告提供的《收房确认书》交房违法证据,竣工验收备案有没有进行不闻不问,没有对采信的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证据证实:在宁乡法院一审中,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对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认定房屋交付存在重大瑕疵,证实法官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有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以上三项证据共同证实宁乡人民法院法官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没有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房确认书》证据,存在着严重的渎职行为和事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64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上法律规定: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依法调查收集,特别是对被告提供的《收房确认书》证据,在原告不认可且有异议的情况下,宁乡法院法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违法《收房确认书》证据,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法官仍没有去依法作为,存在着严重的渎职事实行为。
二、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庭审中进行故意枉法裁判的事实行为:
1.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中可以看出:一审原告律师提出对该涉案房屋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未经五方验收等相关事实进行了质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购房合同等进行了辩论。特别是原告律师当庭指出,对于该《收房确认书》我们不认可,五方验收都没有,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一是没达到(交房)条件,二是没通知原告。可见法官胡敬阳仍不尊重事实、仍故意去违背事实的行为,证实法官胡敬阳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事实,进行枉法裁判。
2.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视频中34’05”辩论阶段,被告律师当庭讲:“即便没有五方验收,该交付条件已经成就”,作为默认其房屋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被告庭审全程也未提供任何与交房相关必需具备有效的“三书一表”证据,法官胡敬阳仍无视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进行枉法裁判,证实该案法官故意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
3.中国邮政专递快递小哥投送前,就告知寄件人:按邮寄地址将会无人接收,也会没人接听电话,将无人接收会退回寄件人。问寄件人寄还是不寄?在该案庭审网30’20”视频中,原告律师辩论与中国快递小哥答辩基本一致。在庭审网视频28’40”中,胡敬阳在庭审中,为压制原告律师质证辩论意见讲:“不是拒绝接收,是无人接收,别跟我争,我问了!”法官胡敬阳是问了谁?为对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捏造事实,证实法官胡敬阳故意违背事实行为。
4.更讽刺的是原告律师当庭说了,房屋未经五方验收,相关部门根本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系违法验收交房,是毫无意义的。而法官胡敬阳不去核实,却在庭审网视频38’37”中,仍一本正经胡说八道地宣读了判决认定案件事实: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达到条件。在整个一审庭审中,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部门有效验收证据,想问问宁乡法院法官胡敬阳是凭什么认定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行为?视频中均显示被告律师与法官胡敬阳进行一唱一合;法官胡敬阳对被告提供明显违法《收房确认书》交房证据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也不闻不问;对收房事实也不进行审查核实;仅对原告与案外第三方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抓住不放;对于被告提供第三方代原告出具虚假《收房确认书》的违法交房证据,在原告律师有质疑有异议的情况下,无视原告律师合理合法的辩论意见,仍故意违背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胡判乱判的事实行为,应该依法深挖追究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三、宁乡法院原院领导法官胡敬阳背后有“高人”相助
据说法官胡敬阳原是教育事业单位下面的一名教师,后来调到某乡政府提拔为副乡长,通过“某位高人”运作调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当院领导,由此完美提拔转型,是平常教职工不可想象的,可见这位背后“高人”关系能力多么的强大。在2021年向宁乡市纪委反馈胡敬阳的问题,宁乡纪委后来也找胡敬阳作了谈话。并从宁乡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得知,胡敬阳在谈话中,向宁乡纪委工作人员说:胡敬阳他是为我们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拿不到,所以让原告败诉。这个情况宁乡政法委、纪委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都知晓。 2023年2月10日下午,宁乡市政法委、宁乡市纪委、宁乡市检察院、宁乡市法院在宁乡信访会议室与我夫妻,就时代天街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宁乡法院法官枉法裁决一案,仅仅进行当面沟通。宁乡市政法委、纪委以宁乡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为由,认定其结论是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宁乡市检察院邱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回复,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理由是:1、原告的合法权益自始至终得到了合法保障,即使一审败诉,在长沙市人民法院二审得到了改判。2、法官根据相关证据,有自己的想法和判决裁量权(即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认为该案只是一件普通纠错案。本人对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表述的观点认可,但对邱检察官认定该案的事实及结论没有任何信服力,本人根本不认同:一是宁乡市检察院邱检察官的审查结论与宁乡市纪委跟胡敬阳谈话的回复:“胡敬阳是为了我们好,所以让我们原告败诉”的事实结论相矛盾;二是宁乡检察院邱检察官认为此案程序没有出现重大瑕疵、法官自由裁量权受保护的结论,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明文法律法规条款,与事实严重不符,与法律相违背。该案的法官胡敬阳自由裁量权明显是凌驾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上,触犯了法律底线,与相关明文法律法规和事实相违背,没有任何信服力。本人多次要求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此案参与工作人员签名的书面审查结论,但是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二位检察官,至今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审查结论,因此本人将再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截止目前没有作任何处理的回复。
四、宁乡法院原院领导法官胡敬阳在宁乡政法系统中工作多年,好办事、好说话。
从长沙中院改判至今,二年多的时间里,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去好好反省,更没有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至今也没有主动对我们原告进行任何的沟通谦意,且在原告张凤玲要求胡敬阳法官对被告法人代表彭鑫、案外盛泽物业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在一审庭审中提供、制造明知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妨害宁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的后果,要求胡敬阳法官对该案涉案人员以妨害宁乡人民法院司法审理案件,进行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办理,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在一审庭审中实实在在发生的违法事实,是法官胡敬阳职责所在。但是胡敬阳却一口拒绝,对被告律师进行庇护。本人在电话中告诉胡敬阳,如果不追究被告相关人员其法律责任,将会向上级相关部门反馈举报;胡敬阳也在电话中回复:你去举报就是,去市里,省里举报都行,态度极其嚣张。胡敬阳以自己是宁乡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并兼纪检组长,在宁乡政法系统中都是熟悉的老面孔,好说话好办事。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宁乡市纪委找胡敬阳谈话中,胡敬阳光明正大地说:“是为我们原告好!如果原告胜诉了,房子没有钱也没有,所以让我们原告败诉”,打着感情牌来博取宁乡市纪委工作人员的情感。特别在2021年中央政法队伍整顿教育小组期间,本人在问政湖南向长沙市委桂英书记反馈该案,胡敬阳却利用院领导、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影响力或手中权力,丧失党性甚至捏告原告事实,在红网上欺骗向长沙市委信息处回复:该案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收房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捏造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质证时表示对《收房确认书》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我们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案号(2020)湘0124民初5371号庭审视频24’54”至27’27“证实,这些都是对宁乡纪委、长沙市委信息处上级党组织的欺骗和不诚实。
从这些可以看出法官胡敬阳不知底线、不存敬畏;以法官有独特自由裁量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进行随心所欲的胡判乱判。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行为,应该被追责:1.在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时,审判人员故意不理睬,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2.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相关的证据勘验、核实或者进行证据保全,而故意不进行,导致一审错误裁判的;3.故意破坏证据材料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非法收集证据的;4.故意或者过失丢失案件的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胡敬阳法官审判该案时担任宁乡市法院院领导、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在宁乡政法系统多年,都是熟悉的老面孔,可以说是根根深蒂固。从2021年举报以来,宁乡市政法系统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甚至形成攻守同盟,至今该案法官胡敬阳并没有受到任何党纪及法律制裁。而时代天街招商将作为聚集购物广场公共场娱乐所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垮塌、火灾造成市民群死群伤,后果和责任谁将来承担?因此法官胡敬阳就算把牢底坐穿也不为过!
为维护社会法治,维护司法公正,净化司法环境,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关注并督促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查此案。一是请求督促政法相关部门,依法深挖被告代理律师葛娟与胡敬阳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追究串通勾结枉法裁判法律责任。二是请求督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一审被告原法人代表彭鑫、物业法人代表谭冬平、被告律师葛娟在一审庭审中,提供明知是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妨害宁乡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据此造成原告一审败诉重大冤错案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请求督促宁乡法院解决因宁乡法院法官判决冤错案,造成我原告二审律师费、材料费等其它直接经济共约2000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举报人:张凤玲
2023年 8 月 11 日
后附:
1.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事实。
2.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第4面证据:证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被宁乡法院胡敬阳故意枉法采信的事实。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110号判决书第6面证据:证实该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一审采信了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交付存在重大瑕疵。
4.《收房确认书》封面收据证据:证实2020年8月10日宁乡法院收到《收房确认书》证据,却在庭审前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及时举证,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原告。
5.被告向法院提供明知是勾结制造与事实不相符的虚假《收房确认书》违法证据。
6.宁乡法院回复:对法官胡敬阳在庭审中的渎职行为和枉法裁判事实一字不提,避而不谈。案发后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原告。
7.开发商后台关系强大,宁乡法院再次移送公安机关,截止目前为止,宁乡公安机关并未进行刑事立案。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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