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涉及单位:益阳市农机局干部欧昌贱、资阳区长春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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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0
涉及单位:益阳市农机局干部欧昌贱、资阳区长春镇政府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我叫邓三元,身份证号码:43230119560319****,湘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李家坪村人,我对益阳市农委回复省和国家信访局、长春镇回复红网百姓呼声是:糊弄百姓!包庇腐败!欺骗上级!我多次实名举报“2012年益阳市农机局副局长欧昌贱伙同李家坪村支书谢安保骗取涉农资金修自家老屋私路约200米,毁水渠约100米,强占我农田”一事。十年了没部门处理,而是多次非法关押我!长春镇回复中说益阳市农委已处理,而益阳市农委独自炮制一个黑白不分的回复省、国家信访局,益阳农委在回复中对修欧昌贱私路说成是为“四个村民组修路”,我村有七十年代就修好路基的通曾柏冲等组公路他们不去修,而事实是用涉农款不惜占农田为欧昌贱的老屋修私路,你农委说是为“四个组修路”是指鹿为马!占用农田修路有上级相关部门的批文吗?村委依据什么法规可以随意变更农田用途?农委你们解释下?如果是修公路,为何是欧副局长带领村民陈国清到现场丈量,而不是村组干部?修路占用9户村民农田,长春镇回复中‘有五户放弃补偿″,因这五户是欧局长的欧姓自家人,是修私路,所以五户放弃补偿,还有修公路放弃补偿的吗?修约200米的路,上报立项600多米,多骗报400多米。通组公路路基费用都是由农户分担,而该私路路基由涉农资金承担,益阳市农委、资阳区公检法为何不查清?资阳区公安分局办案取证为何不把通往欧昌贱老屋私路摄像放案卷中,让大家看看为“四个组修路”的实况!毁水渠益阳农委回复中说是“废弃水渠”,我反问渠废了那农田也应该废了吧!而当年渠旁几十亩农田都在种双季稻!无话可说只好在“废弃水渠”上埋涵管,请问益阳农委你们怎么在“废弃水渠”上埋涵管?这不是浪费吗?是事实证明不是“废弃水渠”了吧!霸占我的承包田是我举报的主要原因,可是没有一个部门为我主持公道去丈量,资阳区的公检法都是欧昌贱和谢安保的“天”,(因谢安保的弟弟谢寿保是益阳市原副市长,退伍军人党员欧灿兵举报谢安保违纪多年也无果)在他们的活动下,对我拘留判寻衅滋事罪,在看守所我被折磨得死去活来,有病不治,在2017年7月25日在我61岁,双腿瘫痪不能行走,还把我带着手铐脚镣由法警拖着出庭受审!杀人犯也没带脚镣受审!请问资阳区公检法你们是受何人指使做这样没良心且违法的事?把我去北京举报说我去了天安门和北京在开人代会去上访,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不可以去天安门和北京开会公民不可以去北京?我被逼去北京上访也想去天安门看看,请问资阳区公检法这也有罪吗?我去天安门寻了什么衅?滋了什么事?在我农田被恶干部修私路霸占,水渠被毁、剩下1亩多农田无水耕种,骗涉农资金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去北京举报,是宪法第四十一条受予公民的权利,请上级政府维护我受侵害的利益,为何反遭寻衅滋事判刑?难道真是外界说的益阳是个神奇的地方!法外之地吗?难道益阳有关部门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吗?′释放后,我多次请求后于2018年11月20日镇干部肖训等人及村支书现场丈量复核并录像,实占我农田1.758分,减去已领补偿的0.5分,还霸占1.258分。可是长春镇在回复中只字不提霸占我1.258分农田是怎么处理的,在我请求资阳区信访局长丈量时说“如丈量没占我农田还要判我三年刑”,所以在丈量时现场录像、找我寻衅滋事罪的证据,而丈量结果是确实霸占了我1.258分农田,丈量结果出来五年了,益阳有关部门在事实面前集体无语!资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说没占我农田,现丈量结果出来后去申诉,法院不采纳新证据而驳回,去益阳中院和检察院不受理,真的是百姓有理无去诉!原来把镇干部去北京接我回益阳给的路费和端午节到我家慰问的伍百元(我妻患癌症)说成是敲诈政府,把接访干部骗报的钱也算在我身上,请问资阳区公检法,你们依据接访干部给的路费和慰问金定我敲诈政府并寻衅滋事判刑还有法理吗?益阳农委和长春镇回复国家信访局、红网等部门、`只说“已领0.5分地补偿”,不提霸占的1.258分!修私路现场还在,不容颠倒黑白!6月10日我去国家信访局举报又拘留我十天。质问益阳有关部门:在我农田被恶官霸占,骗涉农款修私路,用于生产的水渠被毁不查处,反而多次非法关押致使我成残疾人,你们的良心何在?我再次请求领导查处益阳市农机局副局长欧昌贱伙同长春镇李家坪村原支书谢安保骗涉农款修私路、毁水渠、还我被霸占农田,为我被非法判刑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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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反映益阳市农机局干部欧昌贱同李家坪村原村支书谢安保骗取财政资金为自家老屋修私路、毁水渠,强占农田的问题。核查情况:关于原益阳市农机局干部欧昌贱伙同李家坪村村干部谢安保骗取国家“村村通”公路专项资金,为欧昌贱修私路的问题。经调查,该道路为村上所规划建设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解决李家坪村卫星组、刘家村组等四个村民小组村民生产、生活和出行问题。该问题在2016年由益阳市农业局(农机局)纪检组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了其反映欧昌贱等人的问题不实。二、关于毁坏水渠的问题。经调查,原有水渠已废弃十年之久,且邓三元的农田并非经此渠引水灌溉。在道路修建拓宽时,村委已采取埋暗沟的方式恢复该渠灌溉功能。三、关于强占其农田的问题。经调查,该道路开工前与所修道路沿线的九户村民(包括邓三元)协商,四户村民同意按当时邻村修路的补偿标准3万元/亩进行补偿,另五户村民自愿放弃补偿款。村民陈国清等人负责对占用村民农田进行丈量。经丈量,占用邓三元农田0.05亩,当时邓三元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其哥邓新田家领取了1500元补偿款。2013年年初,在施工过程中,邓三元发现有土石崩到其农田,占用的农田超过了原测量的0.05亩,邓三元便认为补偿款不应按0.05亩计算,双方之后沟通未果,接投诉后,镇、村干部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暂未达成一致,镇、村将继续组织双方协商,化解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