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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建建筑

时间:2023-07-31

涉及单位:新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田县人民政府,新田县交通运输局,新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田县农业农村部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往新隆镇由西向东,高山乡往新隆镇方向x044县道途径石古风村有个下大坡的中间段,旁边有条河叫新田河,距G234国道新隆路口一公里左右。距离044县道右边边缘3—4米内距离有村民正在施工建房,距离县道路面过近有安全隐患。县道十米内建房已属违法违建,根据《公路法》和各地《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严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工程设施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及政府审查是否符合宅基地用地及审核流程:(1)是否上报乡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宅基地使用权证?(2)土地是否是村民出卖、或霸占他人田地,霸占他人农田,再申请宅基地的?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该村民建房是否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镇政府部门上报审批,村民拿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后才开始修自建房?

如未批先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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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田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08-10 16:33:53

      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依据《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新隆镇政府政法组和社区两委干部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石古凤村村民在距离044县道边缘3-5米处正在施工建房距离路面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二、主要诉求

      希望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三、调查处理情况

      经过调查,石古凤自然村1组郑某2020年7月3日前在现建房处已下有地基,后由于个人原因未继续建设。该建房地址符合建设用地地类,离县道较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县交通局、新隆镇政府政法组和社区两委干部对该建房情况进行了核实,县交通局下达了整改通知,现郑某已停建。

      新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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